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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二审
2010-06-09 16:51:04 来源:张保刚
关于师朝臣涉嫌抢劫一案二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保刚、张鸿鹏律师担任师朝臣涉嫌抢劫一案的二审指定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师朝臣构成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对上诉人师朝臣的量刑过重。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在案件整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一)实施抢劫的犯意并不是上诉人提出来的,并且上诉人一开始并没表示同意。
1.师朝臣2009年4月25日的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2行:…跟我说:“刚才过去了一个男的,咱把他钱抢了吧,抢了钱后我就回家了。”我说:“别抢了,不行我回去给你借钱。”边说着“胖子”就掉过车头去追那个男的。
2.孙永财(周言松)2009年5月8日讯问笔录第1页第7行:想办法抢一辆摩托这事来钱快,他(师朝臣)刚开始就没答应。
(二)抢劫所用的刀是同案上诉人周言松授意其携带的。上诉人虽然带了刀,但只是为偷狗准备的。
1.孙永财(周言松)2009年5月7日讯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8行:平时我们偷狗时都带着木棍,这次出去时我想抢一辆摩托车,便让他带把刀子,然后他出去时就带着刀子了。
2.师朝臣2009年5月5日讯问笔录:问:你们临出门时拿刀子和木棍是什么意思?答:目的是偷狗时用的。
(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追赶并扳倒其摩托车的也并非上诉人,一审判决也已经认定。孙永财(周言松)2009年5月7日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2行:问:当时是谁喊那名男子停车的?答:我喊的。我让那个男的停车住下,同时我摩托车的保险杠碰到了他的摩托车。
(四)抢劫所得全部财物上诉人什么都没分到。抢劫所得几十元钱和卖摩托车的500元钱均被周言松占有,所抢手机也由周言松占有,后来又给了他妈使用。
二、上诉人没有致人死地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罪不至死。
本案虽然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但也不能不考虑上诉人主观方面的恶意程度。上诉人用刀扎了被害人腿部而不是其他要害部位,可见上诉人并没有致人死地的故意。
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但罪不至死。
三、被告人师朝臣致受害人腿部刀伤,并非致其死亡的原因。
因被害人头部被创造成其意识模糊无法辨认路状,以致其不能向距离只有两百米左右的变电所或者村庄求救或自救,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根据邢台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记载:右侧顶部两个条形皮肤出血伴表皮剥落……头皮前额顶部两个斜条形创……右耳前两个条形皮肤出血伴表皮脱落……以上伤情符合木棍击打所至情形。案发时同案被告人周言松拿的正是木棍。而且孙永财(周言松)2009年5月7日讯问笔录第3页第5行记载:...我后面追上后,就用木棍打那个男的头部,那个男的戴着头盔,我打了两下后,把他的头盔拿了下来,又用头盔和木棍向那个男子的头上打了几下……所以被害人死亡不能仅仅归责于腿部的刀伤。
四、上诉人为人老实,无前科。此次行为完全是被人唆使临时起意,社会危害性小。
五、上诉人认罪态度好,一审法院也已经认定,并表示了赔偿意愿。这表明上诉人真心悔过,人身危险性小。不能因为上诉人家境贫寒且有一双儿女要抚养,确实无力赔偿,而否定上诉人悔罪的态度。
六、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师朝臣特殊的家庭情况。
被告人的妻子于2002年因病去世,只剩下两个可怜的孩子。一个是刚步入社会的懵懂少年,另一个还正在上小学,身边再没有亲人对他们进行照顾、监督、教育,请求法院量刑时留些余地,给孩子们留下最后一点精神寄托。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考虑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主观恶性的各方面因素,辩护人认为判处上诉人师朝臣死刑立即执行量刑畸重,恳请依法改判。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酌情采纳!
辩护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保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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