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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2008-06-17 14:57:42 来源:张保刚
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8号维明商务楼5层
电话:0311-87899558 传真:0311-87890768 邮编:050051
鉴于:
1、甲方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同 之间关于 之遗留问题(以下简称“上述遗留问题”);
2、乙方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甲方提供相应专业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经接洽,甲方有意聘请乙方代理解决上述遗留问题、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而乙方亦有意接受此项委任;出于保护甲方合法的商业秘密及有关权益之目的,甲乙双方就上述保密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
1.1 乙方同意并承诺,对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所取得的有关甲方的法律、商业、财务、技术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2 甲方声明,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并非正式委任乙方担任甲方解决上述遗留问题之专门法律顾问。上述委任,应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有关的委托协议。因此,无论乙方是否受聘担任甲方的专门顾问,或在担任甲方之专门顾问后被甲方解除委任,乙方均应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二条 解释
2.1 本协议第一条第1.1款所述之“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指未由甲方或甲方之雇员在任何报纸、刊物、媒体、互联网、甲方之公开发送的宣传资料及其他公开场合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2.2 本协议第一条1.1款所述之“承担保密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 不得向任何非甲方有关人员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甲方有关人员包括甲方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甲方所聘请的有关专业机构;
(2)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报纸、刊物、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宣传机构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3)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甲方或甲方之竞争对手、交易伙伴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4)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基于任何商业目的使用上述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但为向甲方出具相关法律文件之目的除外;
2.3 本协议第一条第1.1款中“取得”包括下述任何一种情况:
(1) 根据乙方向甲方提出的尽职调查问卷、所需资料清单,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中了解而得到;
(2) 甲方有关人员向乙方口头披露而得到;
(3) 乙方向甲方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书面了解或口头得到;
第三条 资料提供
3.1 甲方承诺,其将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充分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有关甲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无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
3.2 甲方承诺,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全面的,不存在故意遗漏和误导;
3.3 对于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资料,甲方同意将协助乙方向有关的独立人士、政府机构了解情况,并为乙方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第四条 本协议之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之终止
若甲方因特殊情况并未委任乙方代理解决上述遗留问题或乙方因特殊情况并未接受甲方委任代理解决上述遗留问题,此协议并不随之终止,乙方仍需履行本协议之保密义务,直到有关保密事项公开披露为止。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由于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甲方:
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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