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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江维涉嫌抢劫一案二审辩护词
2010-06-08 13:35:20 来源:张保刚
关于韩江维涉嫌抢劫一案二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经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并征得上诉人韩江维本人的同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保刚、张鸿鹏律师担任韩江维涉嫌抢劫一案的二审指定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原审认定韩江维抢劫的定性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部分影响对上诉人韩江维量刑的事实认定不清,量刑畸重。
一、综合考量上诉人韩江维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原因力,辩护人希望对上诉人韩江维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留有余地。
首先,本案犯意的产生源于同案上诉人孙磊,尤其在担心事情败露后,孙磊提出把被害人“弄死”(详见证据卷2009年1月7日孙磊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行)。
其次,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是同案被告人张立控制住被害人之后,打电话让上诉人韩江维进入犯罪现场的,上诉人韩江维只负责看管被害人及开车,在犯罪中起帮助作用(详见证据卷2009年5月7日张立的《讯问笔录》)。
再次,事后主要由张立对汽车及车上附属物品、相机等进行了转移和销毁。
此外,根据尸检报告记载,被害人张利娜系颈髓损伤导致呼吸衰竭死亡,因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力应当为掐脖子的行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及上诉人韩江维当庭供述,是同案被告人张立对被害人实施了约5分钟之久的掐脖子行为,所以,上诉人韩江维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力相对较小。
二、上诉人韩江维本次庭审供述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上诉人孙磊的事实业经孙磊本人当庭供述间接证实,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对该情节进一步核实。
三、上诉人韩江维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认罪态度诚恳,悔罪决心深刻,并当庭表达了积极赔偿的意愿,希望合议庭慎重考虑该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涉及上诉人韩江维重大立功及其对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力的方面事实,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参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5条之规定,在对上诉人韩江维量刑时留有余地。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酌情采纳!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35.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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