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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法院尽快执结之申请
2010-06-06 12:11:04 来源:张保刚
恳请法院尽快执结之申请
申请人 万聚申,男,1945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东街村。
申请人 万翠芬,女,1946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大名县西店乡后申桥村。
被执行人 万卫平,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东街新建街39号。
被执行人 万可申,男,1942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东街村。
申请事项
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对其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6月24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且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南执字第153号。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自立案至今已逾9个月之久,为使该案尽快执结,维护司法之尊严。申请人恳请:
1、请求法院下大执行力度,以使该案尽快执结;
该案立案后,经贵院多次给被执行人做工作,督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均未果,其二人藐视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可见一斑,申请人认为:该案与其它一般债权案件不同,该案是因分配遗产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将遗产侵吞引起的诉讼,其二人已将涉案大额财产转移、隐藏,所以二人完全有履行能力,故申请人恳请法院予以下大力度执行,尽快执结该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报告;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法院应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报告,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对其予以拘留、罚款。
3、现申请人欲将被执行人万卫平、万可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发至最高院执行网,将其行为公布于众;
为协助法院更好的开展下一步工作,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现申请人欲将该案的相关信息发至最高院执行网,暴光该案中被执行人的拒不履行裁决的行为,以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另外,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与当地电视台、报社配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的被执行人,先向其发出暴光通知书,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予以暴光,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6月17日今日说法报道)。贵院可以考虑借鉴此种方法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4、必要时,申请人将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申请人将在必要时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协助贵院更好的做好该案执行的相关工作。
5、针对二被执行人法院未穷尽执行方法。
通过该案的执行现状以及二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已知被执行人完全有足够的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该案判决确定的义务,是藐视法律尊严,亵渎法院权威的行为,应严肃处理。而法院自立案至今已九个月之久,并未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法院应调查被执行人账户、基金、股票、房产、车辆等情况。如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配合法院工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并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予以制裁,使该尽快执结。申请人要求立即对二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申请人
2010年3月25日
附: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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