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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狱门前拉回来的人
2009-12-04 11:10:57 来源:张保刚律师
从地狱门前拉回来的人
——记一起死刑改判为死缓的法律援助案件
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我做过很多法律援助案件,有是家庭困难直接来律所申请的,有是通过残联或妇联转来的,但大部分是省司法厅指派的。记的去年做的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真正让我感觉到面临死亡前当事人那种无奈和无助,让我感觉到重生对于他来说意味这什么,并让我体会到做律师是一种崇高的事业。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我们的出色辩护,最终使其获得了改判,从地狱门前将其拉回。
那是一件入室抢劫并致人死亡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入室抢劫且致人死亡的,均为从重情节,故被告人焦某(化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法院上诉,因家庭已放弃对其生还的希望,未给其聘请律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故受省司法厅指派,该案由我们所办理,并交于笔者主办。接到这个案件后,考虑到案件后果的严重性,认为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但职业习惯要求我,即便是这样,也要认真办理。随及联系法官进行阅卷,并安排会见被告人,在会见被告人时,其用那种求生本能的眼光打量着我们,把最后一丝生还的希望寄托于我们,且一再表示对我们的感谢,并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通过认真审查卷宗材料及会见笔录,认为该案有两个关键点,一审法院未考虑。一是影响被告人量刑的自首从轻情节未被认定,因被告人抢劫后逃到外地,且犯此罪前多次盗窃,当时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此案是被告人焦某所为,但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走访,公安机关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已构成盗窃罪,故以盗窃罪对其进行网上通辑,后被包头公安机关抓获。在包头公安机关首次讯问过程中,其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劫并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此种如实供述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应成立自首,而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如果二审能认定自首,将有可能获得改判。故该案在开庭前笔者与主办法官及检察官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在证据及法理面前,最终“自首”的观点得到了法院及检察院的认可。因案情重大,造成后果严重,必须结合其它从轻情节,二审法院改判的希望才能增大。随后笔者多次认真阅卷,发现第二个影响量刑的观点,即该案的主张证据存在缺失,因其作案是在一封闭院落内,除受害人及被告人外,无其他人在场,公安机关在做案现场未找到任何有效证据(指纹或作案工具),且将被告人抓获后,也未找到做案工具及其它物证。也就是说本案除被告人口供外,无其它物证支持,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种情况量刑时应留有一定余地。
结合以上观点,笔者在整个辩护过程中,紧紧抓住这两点进行阐述,深入浅出。所写的辩护词有十几页之多,在紧密且富有逻辑的辩护下。最终使二审法院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从而使被告人获得了一次重生的机会。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张保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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