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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越合同诈骗案定罪时的几点思考
2011-09-13 17:01:37 来源:张保刚
关于苏越合同诈骗案定罪时的几点思考
创作歌曲《黄土高坡》、《血染的风采》而出名的55岁音乐人苏越,近日成为北京二中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人。检方指控,苏越以伪造的奥运演出合同,骗取多家公司及个人5746万余元,涉嫌合同诈骗罪。苏越表示认罪,称涉案都是因为“好面子”。他说:“我从借钱那天起就想怎么还钱,但没想到我没有时间了,因为我的失足,我必须去接受惩罚。”
本人认为,苏越以诈骗罪定罪需考虑以下两点。
一、主观上其是否将骗取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故构成本罪的前提是其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如没有此类目的,即使以虚假的合同或证明让合同相对方自愿交出财物,也只能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以本罪论。如构成其它犯罪,可追究相应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苏越本人供述称:从未想过不还钱。如检察机关认为其有此类目的,应对此进行举证证明。
二、客观上是否将骗取的款项长期占为己有的行为。
此种行为应与主观方面结合起来,主要表现在,借款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或逃跑等。如主观上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表现长期占有己有的行为,就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本案中有一细节之处,即其借款是为了偿还以前的债务,并将自己的个人财产也用于公司还债。故要看其借款还钱是否具有连续性,来判断其是否有将骗取的财物长期占为己有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不仅要考虑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还要考虑其是否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以刑事定罪处罚,也符合刑法中规定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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