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刑事辩护律师

baoga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正文

涉黑涉恶案件辩护词

2011-09-16 10:57:32 来源:张保刚


涉黑涉恶案件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张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XX之女张X娟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XX本人的同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保刚律师担任张X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张XX的行为属合法的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被告人张XX不存在敲诈勒索罪主观心里表现。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结合本案,被告人张XX不存在该罪的主观心理表现,没有敲诈商发平的故意。被告人张XX只是在张立敏阻止商发平挖土后,受商发平委托找张立敏协商此事的,2009921730分对商发平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20099315时对王栓子询问笔录的证言相佐证。所以被告人张XX以中间立场从中调解斡旋商发平与张立敏之间的关系,希望使双方意见统一,其间所获利益亦不是非法所得,是其付出一定时间和劳务的正常利益。

二、被告人未实施本罪的客观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要挟、恫吓,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而本案中被告人张XX并没有使用此类方法,且本案所谓“被害人”商XX也是自愿交出财物的。在本案中,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75月初,在河北省元氏县东张乡庄窠里村东,被告人张立X通过阻挡被害人商XX的砖窑在本村采土制砖的方式,伙同本村张XX分两次敲诈商XX现金15000元”。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张立X与张XX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通过阅卷及庭审调查,亦不能证明被告人张XX与张立X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

再者,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始终未指明张XX敲诈的手段和方法。另外,如果阻止拉土为敲诈的手段的话,则所有阻止的人均为行为的实施者。

三、被告人张XX不存在敲诈勒索罪构成的条件。

在该案中,被告人张XX既不是商发平所挖土地的所有人,亦不是承包人,无权决定商XX是否在此处挖土,更无法左右土地所有人和承包人的想法,只是对本案中所谓“受害人”商XX与土地的所有人、承包人之间进行传话。所以被告人张XX没有资本和条件,对商XX进行敲诈,其行为和决定不会对商XX造成任何威胁。

四、被告人张XX在该案中是作为中间人受商XX的委托调解其与张立X之间的关系的,是正常的民事行为,不受刑法调整。

辩护人认为:商XX是否违法取土、张立X是否有敲诈故意,均不影响被告人张XX以中间立场从中调解斡旋商XX与张立X之间的关系,因此罪必须主客观相统一,即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客观上实际了敲诈行为,才能构成本罪,而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此两方面

通过本案庭审,我们基本可以确定的事实为:第一、商XX主动找的张XX买地取土的;第二、张立X两次阻止拉土,事前、事后均没有和张XX有意思联络;第三、协商拉土过程中的纠纷是商XX主动找的张XX协调解决的,这与商发平、王栓子笔录也相互印证,对于张XX来说,这种协调行为也是居间买土的延续,是为了取土合同的顺利履行;第四、商XX是自愿交的15000元,其目的是为顺利取土为砖厂创造利润,商XX是在考虑砖厂支出与营利的情况下,自愿完成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威胁。况且被告人张XX当庭也称商XX说在其它村拉土也向村委会交钱;第五、张XX取得的1500元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是其付出一定时间和劳动的正常所得。另15000元的去向也多种多样,有给乡里的、有给村里的、有给土管所的等,与敲诈勒索的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完全不同。如果追究其刑事责任,那其他得到利益者是否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第六、张XX收款的两张欠条恰恰说明张XX与商XX之间是平等的主体,而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受害人受到威胁、要挟等行为后,做出违反自己意愿的事情而交出财物。通过庭审我们得知,这种行为完全可以用民法通调整,商发平如认为给的钱不合适,可通过民事诉讼索回。

被告人张XX在侦查机关的笔录因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且与商XX、王XX笔录均不一致。而张XX当庭供述的整个过程,与商XX、王XX笔录相互印证,一致的方面应与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及相关证据并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被告人张XX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与张立X没有犯罪的意思联络,故被告人张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合议庭宣告张XX无罪并立即释放。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望采纳!

辩护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保刚

 

 

 

大家都在看

因错误冻结法院判赔80余万

因错误冻结法院判赔80余万 2009年期间,深圳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包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商场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