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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错误冻结法院判赔80余万
2015-11-19 15:23:06 来源:张保刚
因错误冻结法院判赔80余万
2009年期间,深圳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包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商场及相关设施的建筑装饰工程,涉及工程量为上亿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因工程量及付款等因素形成纠纷,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深圳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起诉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冻结了深圳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950万元的银行存款。该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诉讼程序后,最终判决深圳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返还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490万元。一、二审程序历经三年之久才结束,从而导致深圳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百余万元的款项,三年多不能参与公司经营。
鉴于以上案件,在双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结束后不久,深圳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诉中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裕华区人民法院,并要求赔偿损失80余万元。该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因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错误冻结原告深圳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款项400余万元,造成公司该款项三年不能参与公司经营,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错误冻结的损失80余万元。被告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二审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至此该案已结案。
法律依据释义:该案中法律依据不明解,在案件诉讼前期经办案律师搜集,民事诉讼法对此有一些规定,但实践性不高。在查找相关理论书籍时,找到了一些理论支持,现与大家分享: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本案因被告的错误申请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其应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答复:“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司法冻结后这笔存款仍由银行支配,参与银行资金的周转。因而只要这笔存款时计息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存款利息的规定,按期计付利息。”按上述复函的规定,确定本案赔偿额时应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减除活期存款利息结合诉求主张计算(关于此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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